2007年9月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**楼盘的房
屋,房款总金额约210000元人民币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9月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,同时合同约定
被告应当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。但时至今日,被告仍无法按照约定给原告交房,后原告多次与被告
协商,协商不成,原告委托王律师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,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,王律师认真分析案情,
理清思路,最后该院判决合同无效,被告返还购房款。原告对王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。